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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网页版:重庆市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侵犯成都市瑞鹤科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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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侵犯成都市瑞鹤科技(2)

来源:m6米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4-13 05:36:58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重庆公司于1995年5月至11月期间,共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重庆公司于1995年5月至11月期间,共销给兰州金达大厦等商场雨水靓肤露17748瓶,其中,商场已销6192瓶,单价19.5元,经营额120744元,尚未销售11556瓶。这些雨水靓肤露外包装箱、防赝品标签、内包装瓶底部均标有成都公司注册的商标含羞草字样。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重庆公司在雨水靓肤露的包装上使用含羞草字样,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的规定,属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为此,1996年1月18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的规定,对重庆公司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消除重庆公司被查扣的11556瓶雨水靓肤露上含羞草字样,予以发还,监督销售。(二)对重庆公司处以48297.6元罚款。

  本案中,含羞草商标侵权案先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并达成协议,后因重庆公司违约,成都公司对其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向销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依法制止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从本案中,有以下法律问题是需要注意:

  所谓调解,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由第三方出面,从中规劝疏导,促使各方互谅互让,从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调解可分为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民间调解。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主任机关依职权就某一民事权利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应该讲,诉讼调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民事诉讼法》有专门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经另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但行政调解无明确法律规定,只是政府行政主任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按照诉讼调解原则,参照诉讼调解的作法进行的一种调解活动。采取行政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是有限制的,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则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么,请求行政主任机关依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理,要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被侵权人能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双轨制.对于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鉴于商标侵权案件属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行政调解方式处理。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不少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采用行政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纠纷。在本案中,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虑到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均是本省企业,鉴于含羞草注册商标权利产生、移转、使用等特殊情况,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该说比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解决更为有利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至于重庆公司后来在履行协议时有部分违约行为,一方面说明行政调解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一方面,也说明了本案的复杂性,还一定要采取其它措施,才可能正真的保证协议的履行。